2008 年 5 月 17 日
星期
 

平顶山日报
平顶山晚报
新闻中心

| 报网联动 | 天天副刊 | 百姓服务 | 鹰城地理 | 百姓话题 | 家庭沙龙 | 专题报道 | 电子地图 |
| 认识鹰城 | 企业之窗 | 教育时空 | 家居楼市 | 美食天地 | 时尚消费 | 健康养生 | 鹰城旅游 |
·报纸征订
·广告价目
·收藏本站
 
 
认识鹰城
旧刊回顾
 
天气预报:
白天到夜里,多云转阴,有小到中阵雨或雷阵雨,偏东风2~3级,最高气温29℃,最低气温16℃
 
最新公告
为灾区献爱心 平声影剧院周末义映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发布

无偿提供塑料袋最高可罚1万元



2008-05-17 08:41:20

    新华社北京5月16日电(记者王优玲)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从今年6月1日起,商品零售场所有不标明塑料购物袋价格,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袋等行为之一的,将受到最高1万元的罚款。

 
   根据《办法》,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以下行为: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否则将被处以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款。

    《办法》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但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办法》指出,所称塑料购物袋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此外,《办法》鼓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来源:平顶山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鹤

 
 
© 版权所有 平顶山日报社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平顶山新闻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相关新闻

 
 
 
 
 
 
 
   一项行政措施从决策到出台,再到付诸实施应该是一个行政管理部门与群众沟通、互动的过程。首先,应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其次,应充分宣传;最后,应听取群众的意见,并进行完善。
政务大厅 公共事业
出 入 境 车辆管理
法律援助 法律咨询
户籍管理 社会援助
便民电话 房管条例
 
历史大事记
人物传略
名胜古迹
民俗与方言
文化艺术
政策法规
小吃特产
传说故事
 
日报专刊 今日时评
市区新闻 街巷新闻
郊县新闻 经济新闻
百姓热线 百姓服务
视    觉 天天副刊
专刊(B2) 专刊(B3)
 
晚报热线 12580
   4940000
日报热线  4944764
日报总编室 4945797
专  刊  部 2993238
政  文  部 4945747
经  济  部 4945971
农  村  部 4944851
日报摄影部 4944872
晚报总编室 4945457
晚报采访部 2993222
   2993220
晚报摄影部 4935472
印  刷  厂 4944882
发  行  部 4943059
 
 
豫ICP备05017735号 平顶山日报社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平顶山市建设西段268号 || 电子信箱:pdsrbwz@xinhuanet.com 
电话:0375-4973575 
  邮编:467002   传真:0375-4973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