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玉山)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经过价格听证、报市政府同意和省发改委批准,我市城市供水价格本月开始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分两步调整,合计每立方米上调0.47元。
据市物价局非商品收费管理科科长李富民介绍,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旨在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此次,我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分三类:
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城市居民用户日常生活用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公办、民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供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18元调整为1.65元,基本水量定为每户每月10立方米。每户每月用水量10立方米以内(含10立方米)按基础水价每立方米1.65元计收;10立方米以上按每立方米2.15元计收。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1.18元调整为1.60元,超过基本水量部分按每立方米2.15元计收;第二步,由每立方米1.6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65元,超过基本水量部分按每立方米2.15元计收。
非居民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等。供水价格每立方米调整为2.20元。
特种用水:包括歌舞厅、酒吧、桑拿洗浴、足浴、游泳馆、纯净水生产、洗车、美容美发等。供水价格由原来的每立方米5元调整为8元。
为保证低收入群体基本用水不受水价调整影响,此次对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家庭或特困职工家庭在基本用水量以内按每立方米1.18元执行。
实行二次供水的高层住宅,暂不执行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有关政策,均按注册的贸易表计量结算。
此次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自2009年11月抄见表量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二步水价调整自2010年11月抄见表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