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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旅行社条例》本月实施
 
 
 
旅游者可按新条例“依法维权”
 
 
 
 
 
[2009-05-14 00:00:00]
[来源:转载]
 

    国务院出台新版《旅行社条例》,本月起按新《条例》实施。

    据市旅游局质量监督所统计,在涉及旅游的投诉中,旅行社游程缩水、购物增多、不按行程履约等方面发生的问题,始终是市民投诉热点,新《条例》针对这方面有详细规定,并具有一定操作性。

    新《条例》明确规定,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提供服务。如出游者遇到上述问题,可保存证据,向有关部门投诉。同时,旅行社若出现虚假宣传、低于成本揽客等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将被依法处罚。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的、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以及不为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均将受到严处和罚款。此外条例还规定,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与此同时,条例也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配合处理,防止扩大化,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孙一飞)

    

 
 
 
责任编辑:杨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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