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 5区城市居民每人每月220元 2009-04-30 00:00:00 进入论坛 来源:平顶山晚报

本网讯(记者张永军通讯员边卫卫)4月27日,记者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获悉,从今年4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调整后的新标准较以前有所提高。
据市民政局低保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从本月起,我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和新城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140元。汝州市、舞钢市、鲁山县、宝丰县、叶县、郏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80元。有条件的县市可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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