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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点题 我采访]数码照相:额外付钱“赎”底片?



2008-08-27 11:00:25  来源:平顶山晚报


    在一家照相馆为孩子照了一组照片,没想到付钱取完照片后却难把底片拿走。近日,家住叶县的任先生遇到了一件让他想不通的事。“这些照片是用数码相机照的,我也付过钱了,我认为照相馆应该让我用硬盘把底片拷贝走。”昨日,任先生向本报反映了此事。

    取照

片遇到新问题

    据任先生介绍,8月18日,他带孩子去叶县一家儿童写真照相馆给孩子照相,照完一组后,照相馆工作人员称过几天他就可以去选照片,选中哪张就可以把哪张取走,然后根据选的张数付钱。8月23日,他和家人一起高高兴兴地去照相馆选照片,经过仔细挑选,最后,他们从拍的20多张照片中确定了10张,付过50元钱后他拿到了选中的10张照片。为了能让这些照片的底片保存下去,他提出把选中照片的底片用硬盘拷贝走,但照相馆没同意。

    “没有选中的就算了,可这些选中的照片我们都是付过钱的,为什么属于我们的东西我们却拿不走?”照相馆的回答让任先生很吃惊,他认为自己有要回底片的权利,因为以前用普通相机照的照片底片都可以拿走,现在虽然换成了数码相机,但道理还是一样的,同样可以用硬盘拷贝走。但在再次提出要求后,还是遭到了照相馆的拒绝,对方的理由很简单:拒给底片是照相业行规。

    照相馆称拥有著作权

    昨日下午,记者与该照相馆取得了联系,据工作人员介绍,因为照片是在照相馆照的,所以此事涉及到了著作权,即照相馆拥有这些照片的著作权,给不给消费者由照相馆决定。这位工作人员还说,消费者取照片时只是付了加洗照片的费用,如果想取走底片,还要另外付费,这是行规,实际上,不少照相馆都是这样操作的。

    据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朱春立律师介绍,该照相馆所说的著作权不错,但著作权的行使与占有是两码事,这里的著作权指的是他们可以署名,但没有理由不让消费者将自己的底片拿走。

    不少市民支持任先生

    家住市区建东小区的赵先生也遭遇过同样的事,1年前,他儿子在一家照相馆照完相后,照相馆也拒绝了他将照片拷贝走的要求,不过照相馆向他承诺只要记住照相的日期,他可以随时去加洗照片,就是说这些照片由照相馆永久保存,为此赵先生心里一直很不快。他说,既然要取的照片已经付过钱,照相馆就应该连同底片一起给消费者,不能让消费者再付钱去“赎”了。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大多市民都支持任先生将底片拷贝走的要求。市民罗女士说,前段时间她在一家照相馆照了一张1英寸的照片,考虑到以后工作中会经常用到,她也提出将底片拷贝走,好随时加洗,同样遭到了拒绝。罗女士说,虽然照相馆承诺可随时前去加洗,但时间一长难免会忘记照相的日期,所以,让照相馆保存底片是不安全的。

    相关意见已经提交

    据市消协相关人士介绍,《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1995年修订的,距今已13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的消费领域的不断拓展,很多内容明显滞后。2006年,接到《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市消协已将意见提交了上去,其中就涉及有照相行业,但在新的条例颁布实施前还没有处理此事的依据。

    目前,湖南、浙江等省已有这方面的条例规定。如《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摄影、摄像、冲印、光盘刻录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的胶卷、底片、磁带、存储卡及其存储的数据资料,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服务后,将相关底片、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并不得另行收费。未经消费者书面授权,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消费者的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资料。这位人士说,相信不久的将来,我省也会出台这方面的新规。(本报记者牛瑛瑛)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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