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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演员假唱观众有权索赔

修订后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日前实施

2008-08-11 09:31:03  来源:平顶山晚报


    本网讯 发现演员假唱后,观众有权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这是日前公布实施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

    据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科有关负责人介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是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的决定》作出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以假唱欺骗观众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演员追偿。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否则,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重罚。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邢晓蕊刘世超)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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