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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的陶女士和鞋商郑某以传真形式订立了合同,陶女士供给对方一批货。随后,她把合同和发票
给郑某传真过去。但是,郑某收到货后,迟迟不给付剩余的4000多元货款。陶女士催要多次,郑某称传真合同为无效合同,拒绝付款。传真合同到底有效没有?陶女士有些拿不准。
就此,记者采访了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的田俊亚律师。据田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传真形式订立的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陶女士和鞋商郑某以传真形式订立了买卖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且,陶女士还给对方开具发票一张,对方也曾支付过部分货款。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即使双方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成立。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以是否以书面形式为条件,只要双方约定,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或限制性规定,自成立时即告生效。(邢晓蕊刘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