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点击:《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规定,乘客应主动让位给老人、孕妇等特殊乘客。不履行义务,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其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乘客
处以50元罚款。很多市民听说后提出了异议。(《河南商报》昨日报道)
尊老爱幼是人类社会普遍认可的美德。在公交车上为老人、孕妇、残疾人等让座,体现了一个人、一个社会的文明素质。然而,将“让座”这一道德问题升格为法律问题,以制订地方法规的形式加以确认,却必须经过最严格的程序论证。一个关键的前提便是它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形成“可操作的权利与义务”,否则,其效果只会适得其反。
从道德层面来看,“让座”与否全在于个人是否有此愿望并付诸行动,道德对于拒绝让座者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而只能做出一个“这样不好”的判断。一旦升格为法律,“让座”就立刻具有强制性,意味着某一群体对另一群体负有“让座”的义务,后者也相应具有要求前者“让座”的权利。那么,一系列问题立刻出现了:法律该如何清晰地界定这两个群体?道德层面的模糊语言“老弱病残”,能否转化为可据此操作的精确标准?比如,一名发高烧的年轻病人是否该给一名61岁的老人让座,类似病情与年龄之间该如何比较才算公平?诸如此类,仅仅一个界定权利义务主体的法律问题,就面临着无数种现实的可能性,处理起来十分棘手。
进而,假设法律已清楚地界定出应否“让座”的各种条件和情景(实际上希望极其渺茫),便会面临一系列实施与监督的问题。郑州市这个条例草案,显然是把监督权授予了司机和售票员,交由他们对实施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部分地授予其处罚的权力和责任(拒绝当事人乘坐)。这实际上意味着,司机或售票员首先得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在具体现实情景下界定“让座”的人群。不妨设想,假如遇到两名起争执的乘客,他们的工作情形大概是这样:先查看双方身份证件、病历证明等,再为双方测量体温、心跳、血压……这个工作量将有多大啊!
继续推导下去,我们很快就会发现:为“让座”问题制订专门的法律并保证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简直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其具体实施也将面临极大的法律成本。那么,是不是可以说,为“让座”专门制订法律,其现实意义不大,犯不着也没必要呢?
事实上,尽管法律通常是由道德升格而来,但考虑到法律的严肃性、精确性等所要求的可操作性,以及为了满足可操作性而必须承受的法律成本,那么,并不是所有的道德问题都值得升格为法律问题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还有无数例类似于“让座”的道德问题,我们在制订法律之时必须小心筛选,根据现实需要逐步完善法律体系才不至于陷入法律的汪洋大海。郑州市的“让座法”无疑给我们上了很好的一课,值得我们继续探索和论证下去,以便对此类道德升格法律的愿望形成共识。
(宣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