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发展环境 率先实现崛起]加强机关效能监察 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2008-07-04 10:13:55
——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小组有关负责人宋振京就我市成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加强机关效能监察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党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提
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水平和办事效率,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6月18日,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挂牌成立。就投诉中心有关工作情况等,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主任宋振京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成立平顶山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
答: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加强机关效能监察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党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水平和办事效率,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河南省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中心还制定了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工作暂行规定。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公务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或影响机关效能,被投诉人投诉的受理和处理适用本规定。具有行政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职能的其他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投诉处理应当按照廉洁、高效、为民、务实、公开、公正的要求,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方法,依法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
问:投诉中心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投诉中心具有受理权、初核权、检查权、督查督办权和建议权,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规定简称投诉人)对被投诉对象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将受理的投诉事项转交有关单位和县(市、区)办理,并对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办理结果和情况向投诉人进行反馈。对与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相关的窗口单位的受理办理情况,工作质量、效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办理领导交办和有关部门转办的有关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影响机关效能方面的问题。
问:投诉中心的受理范围和方式有哪些?
答:投诉中心受理对被投诉对象下列问题的投诉:
(一)违反对外开放政策及改善投资环境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故意或者过失使中央和省市关于对外开放的政策及改善投资环境的规定不能得到贯彻落实的;
2.继续适用已经宣布废止的法规性文件,或者继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中已经宣布删除、修改的条款的;
3.制定与中央和省市关于改善投资环境规定相违背的政策,或者作出违背法律、政策的各种承诺,造成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和不良影响的;
4.以采取不平等措施甚至歧视性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投资者在本地投资开发建设的;
5.不兑现对投资者的优惠政策,甚至“吃、拿、卡、要”等严重失信和损害形象的;
6.其他违反对外开放政策及改善投资环境规定的。
(二)违反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无法律、法规依据或者不按法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方式对企业、工商户实施检查的,或者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的,或者滥用职权限制被检查对象合法经营的,或者接受被检查对象礼品、礼金或者宴请、娱乐等活动的,或者利用检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反企业意愿,以广告、认购及其他形式直接或者变相向企业强买强卖产品,以共建、协商等形式向企业收取各种名义的资费,或者强制企业出资参加各种评比、研讨、培训等活动及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的;
3.将法定的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向企业收取咨询、信息、检测等各种资费,或者实施法定有偿服务项目时只收费不服务或只提供部分服务的;
4.以各种名义向企业摊派财物,报销各种费用,或者长期无偿占用或变相占用企业财产、物品的;
5.违反规定在行业组织、中介机构中兼职取酬,或者利用职权为企业指定、介绍有偿中介服务的;
6.对涉及企业合法的减、免、缓、退等行政征收优惠政策不落实,或者附加条件索取好处才落实的;
7.其他违反规定加重企业负担的。
(三)违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管辖范围内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不力,对损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失察或者放任自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流于形式,致使当地的市场经济秩序出现严重混乱或者存在严重隐患的;
2.对危害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盗窃、哄抢、强买强卖、强装强卸、欺行霸市、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打击、惩处不力的;
3.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税骗税、走私贩私等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纪人员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协从其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为其充当保护伞的;
4.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发现的非管辖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移交,超越职能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的;
5.利用职权或者垄断地位,强买强卖、强制有偿服务、强制垄断经营,妨碍公平竞争,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6.违反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行政壁垒,或者在本行政区域边界、道路、车站、码头、市场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运出的;
7.征用国有土地补偿资金不到位,或者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特许经营权出让及政府采购等事务中,应当进行招标、拍卖、进场交易而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以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8.其他违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定的。
(四)违反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擅自增设新的项目,或者擅自在保留项目内增加审批环节审批条件的;
2.不按规定公开行政审批项目、依据、条件、材料、收费依据和标准、承诺时限的,不依法公示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应当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和其他应予审批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或者不按承诺时限办理,或者对许可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意见建议置之不理的;
4.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依法告知不予受理、审批的具体理由,首问不一次性告知法定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5.办理审批过程中,不按要求给服务对象出具相关文书的;
6.在办理行政审批和其他有关手续过程中,借机强制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有偿培训、检查检测(验)、勘验鉴定、评估评价,或者强行推销物品、搭车收费以及谋取其他好处的;
7.已经明令取消收费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收费,或者实施法定审批收费应当提供服务而不提供服务或只提供部分服务的;
8.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及收费事项拒不纳入,搞“体外循环”的,或者虽然纳入但行政审批的主要程序、环节不按规定在中心(大厅)办理,搞双轨运行的;
9.违反规定委托或者默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代行行政审批管理权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11.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贻误审批管理或者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无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执法,或者没有取得执法证件以及没有按规定出示证件的;
2.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3.实施行政执法,因故意或者过失损害行政执法对象合法权益的;
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的财物据为己有的;
5.委托执法中,对受委托者执法行为疏于管理、失于监管,或者与受委托者建立利益关系,指使、暗示、纵容、协从受委托者滥施执法权的;
6.实施行政检查,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7.实施行政征收,擅自改变征收范围、标准,不开具合法票据,或者只征收不服务、少服务的;
8.实施行政处罚,不履行有关处罚审批手续,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不出具合法凭据或者开具合法票据,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当事人财物或者使用、丢失、损毁扣押财物,不依法组织听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下达或者变相下达处罚指标的;
9.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收入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
10.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执法的。
(六)违反新闻工作管理规定,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搞有偿新闻的;2.以批评报道相要挟索要好处的;3.强拉广告、赞助的;
4.搞虚假报道,报道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
5.其他违反新闻工作管理规定,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
(七)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本地区、本单位出现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对上级交办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办理不力的;
3.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结,或者借故拖延甚至纵容、包庇、支持的。
问:投诉人如何进行投诉?
答:投诉人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进行投诉,也可委托他人投诉。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据实说明被投诉人的名称或工作人员的姓名、投诉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据实告知具体情节和有关证据(如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经过及物证、书证等)。提倡实名举报,便于联系、调查和向投诉人及时反馈结果。提倡投诉人分级投诉。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工作秩序。投诉中心对以下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一)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或投诉请求的;
(二)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受理的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和社会治安等案件,或已经进入行政复议、仲裁和司法程序的;
(三)属于党委、人大和政府信访部门受理的;(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受理机构的;(五)其他不属于行政投诉中心受理的投诉。
投诉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投诉应当受理,按规定查办并回复投诉人。对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并指导其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问:投诉中心在直接办理投诉时行使哪些职权?
答:市投诉中心在直接办理投诉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票据等,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依法履行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六)对违纪资金、车辆等物品,按照有关程序,经领导批准予以暂扣。
(七)向被投诉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提出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的建议。
问:对被投诉的机关或工作人员如何处理?
答:对被投诉的机关或工作人员,经调查有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一)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或纪委、监察局对有过错的机关,给予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
(二)对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离岗培训、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关责任机关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属市投诉中心直接查办的,由市投诉中心提出意见,经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同意,建议有关党委、政府或责成有关单位作出处理;转办的投诉事项,由承办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市投诉中心审核同意后作出处理。对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或者纵容包庇,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单位或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建立优化经济环境投诉处理转办督察制度。根据投诉内容,市投诉中心认为应由县(市、区)或市直部门办理的,下发《督察通知》。接到《督察通知》的单位,应按《督察通知》要求的内容及时限,报送办理结果。对转办投诉的处理确有不当的,市投诉中心有权责成重新调查处理。与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相关的行政服务、公共垄断行业的窗口单位,如市行政审批中心、12345、公安110、价格举报12358、12315、煤、水、电、气服务大厅等,应将受理、办结等工作情况的台账,每月初向市投诉中心报送。市投诉中心对各窗口单位的工作质量及工作效率进行监督检查。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典型问题由新闻媒体进行全过程跟踪报道,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投诉中心对外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办公地点,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本报记者沙星海)
来源:平顶山日报 责任编辑:杨晓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