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玉珊)日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建立城市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鼓励城市低保对象家庭中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参与社会竞争,实现就业与再就业,自食其力,逐步改善其家庭生活状况。
按照有关
要求,今后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申请低保救助时,应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以上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享受低保期间,要按时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积极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就业服务。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或经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两次职业介绍拒绝就业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停止低保待遇。
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通过企业吸纳、劳务派遣、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多种途径,促进低保人员就业。
同时,我市民政部门配套建立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救助渐退”机制。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且办理退出低保手续的,将试行低保金“救助渐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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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金“救助渐退”办法
我市低保金“救助渐退”办法的标准是: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自办理“救助渐退”手续之月起,按原救助标准继续享受3个月低保待遇,第4个月退出;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的(含1.5倍),自办理“救助渐退”手续之月起,按原救助标准继续享受两个月低保待遇,第3个月退出。
试行低保金“救助渐退”的家庭,仍为低保对象,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刘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