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城一家检查制度
具有同一执法检查职能的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或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问题或同一事项的执法检查,只能依法确定由一家行政机关或部门进行。实施检查的机关必须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及时整理归档,其他执法机关和公众
有权查阅。(如市工商系统,市局已经实施了检查,区工商分局不准再查,省局若再行检查由市局负责协调)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按轻微违法、轻度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特别严重违法行为5个阶次,严格界定不同阶次处罚标准,减少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具体细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制定并负责解释)
三、首查先行整改制度
执法部门检查中首次发现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对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构成实质性危害的,首先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再依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标准由市政府法制办制定并负责解释)
四、实行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备案制
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并事前书面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具体标准由市政府法制办制定并负责解释)
五、超时默认制
在中心审批办证管理系统中已确认受理,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事项,视为“超时默认”,按照“超时默认”原则,一律视为同意,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单位承担。(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认定)
六、缺席默认制
在中心审批办证管理系统中,须两个以上窗口并联审批的事项,未参与执行审批程序的,或应出席联审会议、审批例会而无故未出席的,一律视为“缺席默认”,缺席部门视为同意,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缺席单位承担。(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认定)
七、建立企业诚信监管体系
要建立企业诚信监管体系,完善企业诚信考评办法,定期公布企业诚信等级,及时处理企业失信行为。(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质监局负责)
八、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对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500~2000元的奖励。(市优化办负责)
九、初步查实待岗制
对新闻媒体曝光、上级交办、行政相对人投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经初步查证属实的,先责令直接责任人待岗,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市优化办负责)
十、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小组会议制度
十一、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综合考评机制(市优化办负责)
十二、实行年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任务责任分解(市优化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