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玉山)记者昨日上午从市商务局获悉,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近日联合作出决定,从4月1日起,我市实行生猪产品市场准入管理。
据介绍,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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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决定指出,所有生猪产品经营者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产加工的产品。凡未加盖畜牧部门肉品检疫印章、定点屠宰厂(场)肉品检验印章的生鲜肉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外埠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的生猪产品,经商务部门会同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审查认定、登记备案后,方可入市销售。分割冷鲜肉需采用专卖店、超市、连锁配送、冷链销售等现代经营方式;胴体肉批发必须进入我市猪肉产品批发市场。
批发市场应实行封闭管理,采取轨道吊挂批发,具备预冷、冷藏能力,不得脱离冷链环境;批发市场应与进入市场的生猪产品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建立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引导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营、运输生猪产品必须持有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出具的《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和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出具的证明必须和数量、日期相符。
生猪产品必须登记备案。经营外埠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的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进货索证索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和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品名、来源、数量、日期、检疫证号和销向等内容,必须接受我市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生猪产品质量。
违反生猪产品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由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生猪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从4月1日起执行。已进入我市销售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4月1日至15日到市商务局畜禽屠宰管理科提交有关资料,补办准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