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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碰撞:拾金后的"昧"与"不昧"



2008-02-02 08:54:59

    “一个内装600元现金的钱包丢失后,经再三向捡钱包的小学生及其家长联系后,对方终于将钱包里面的钥匙和银行卡归还了我们。尽管如此,可是我和妻子却高兴不起来……”1月22日上午,市民孙先生致电本报反映了一件令他既安慰又心存遗憾的事。(据《平顶山晚报》1月24日报道)

长,这样做对孩子不好

    拾金不昧是一种传统美德。拾金不昧体现了一个人高尚的道德品质,折射出一个人诚实的品格和美好的心灵。孩子拾到钱包后,联系到失主,家长只归还钥匙和银行卡,笔者以为这样做不合情理。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金不昧不仅是我国传统道德的要求,而且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拾到遗失物应当全部返还给权利人,如果损坏要承担民事责任。不过,作为拾得人有权向失主索要报酬,这是符合社会道德和人之常情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家长只还给失主钥匙和银行卡而把600元现金及手机作为报酬留了下来,显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同样身为家长的笔者以为,当孩子捡到钱包之后,家长最好的办法是首先听听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表现出自私自利,家长不能错过教育机会,给孩子讲一讲“钱是人家的,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要,要做一个诚实的人”的道理,引导孩子形成拾金不昧的思想;如果孩子拾金不昧,应对孩子进行表扬,使高尚的道德情操得以强化。家长的错误做法是对孩子错误的示范,如果在孩子头脑中形成错误的思想是极其危险的。因此,笔者以为,这位家长的做法既不合法又不合理。

    家长,别给孩子做这样的示范,一点小便宜可能会影响孩子的一生!(李建波)

应失主要求归还部分物品没有错

    对于学生家长的做法适当与否,这里有两个判断标准:一个是应失主要求没有全部归还钱物是否触犯法律?另一个是家长对孩子起到的示范作用是好是坏?

    我们先来说第一个问题。大家知道,《物权法》有如下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专家对此也做了如下解读:就是此次《物权法》将善意保管和恶意侵占进行了区分,可以说是壁垒分明。如果是善意保管,丢失财物的人应当向拾取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而拾取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法律也给予保护。这也许会对“拾金不昧”的含义有一层新的注解,只要不是恶意侵占,拾到他人财物就可以要求获取报酬。

    这里明确阐述了一个道理,不能以获得相应的报酬来认定就是违背“拾金不昧”的道德底线,再说道德标准不能拿来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标准。遗失物品的人,一般应该属于有过错的人,他应该承担保管遗失物的费用。那么,学生家长应失主的要求归还钥匙和银行卡,而保留现金,可以视为失主悬赏重谢,学生家长在返还遗失物品时就有权利按照当初承诺保留相应的报酬。至于在实践中是否合理和多与少之争,这要看失主的态度,他只要认可,就不存在不道德问题。

    从实际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失主是主动提出并得到当事双方认可的归还方案的,那么,我们就该认可,这个报酬是在可接受的范畴内。因为,物权法回避了拾得人报酬比例是多少这些问题,但国际上有将遗失物价值3%%~20%%作为报酬的惯例。至于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得到的报酬超没超过国际惯例,只有失主自己清楚了。但这本身已经可以当作评判家长做法得当的标准和尺度。

    关于后一个问题,学生家长遵循了法律原则,只要对孩子讲解清楚事情真相就可以了,这不是恶意的侵占他人财物,而只是善意保管所应得的报酬。这对孩子树立良性行为准则反而有促进作用,让他从小明白,拾金不昧可索取报酬,遗失物品也要给拾取者相应比例的保管费。这些都是公民应遵守与建立的规范做法,以利于形成拾金不昧的良性循环。(庞涛)


来源:平顶山日报

责任编辑:宋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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