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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不得超过两天 2008-01-28 09:32:30
本报讯 (记者刘玉珊)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平顶山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日前出台。办法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
、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办法强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医学研究、卫生防疫、医用药品生产经营等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时,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办法指出,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来源:平顶山日报 责任编辑:宋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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