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在我市全面实施 2007-10-28 08:49:29 来源:平顶山日报 
本报讯 (记者刘平茂)10月24日,记者从市水利局了解到,经国家水利部通过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在我市全面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直接或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都将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或处罚。
该办法规
定,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将在20日内作出决定,对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对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该办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一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二是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三是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四是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五是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六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责任编辑:杨晓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