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病退应提供哪些材料? 2007-10-19 10:03:11 来源:平顶山晚报 
郏县的张先生问:我是郏县一家企业的职工,今年38岁。两年前,我患上尿毒症,虽经多方治疗,但病情仍未好转,现在不能正常工作。请问,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申报病退,有无年龄限制,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哪些材料?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有关负责人答:根据有关部门
的规定,职工申报病退的条件如下:1.申请参加劳动鉴定的因病、非因工致残的职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即符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条件。2.因病、非因工致残的职工,需经县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职工申请病退鉴定,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2006年年底以前的住院病历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过去医疗机构的各种辅助检查结果也可作为参考资料报送。慢性器质性精神疾病还需要提供2年前病历及有关诊断证明;精神分裂症、难治性情感障碍疾病还需要提供5年前病历及有关诊断证明。对无病历和诊断证明,或者今年年内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及男50岁以下女40岁以下病情较轻的均不受理。因此,张先生可携带有关材料,到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高红侠整理)
责任编辑:宋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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