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标准出台 每生每学期不能高于50元 2007-03-20 09:02:04
本报讯(记者吴玉山
孙鹏飞)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省有关部门日前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费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住宿费等收费问题。
据市物价局非商品收费科科长李富民介绍,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
收费标准。“一费制”包括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其中杂费标准包含了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暖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包括信息技术教育和电教教材两项费用,收取对象为小学四至六年级学生和初中一至二年级学生。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的通知规定,信息技术教育费收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期30元(含电教教材费8元),初中每生每期40元(含电教教材费12元)。
从今年春季开始,我省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政策。免收杂费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得再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可适当收取住宿费,但必须经市有关部门严格审核控制,每个学生每学期的住宿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50元,并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
来源:平顶山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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