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玉珊)记者昨日从市卫生局获悉,我市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日前出台。
办法指出,凡我市辖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城市无业人员、失业人员、职工家属、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本人自愿每年交10元钱即可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享有规定的各种医疗卫生补助
、各种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等。
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资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城镇居民参合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主要补助参合的大额(住院)医疗费用,同时兼顾小额(门诊)医药费用补助。
筹资标准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30元。个人缴费计入家庭账户,市、县(市、区)补助资金作为大病报销基金。
城镇居民合作医疗资金收缴由县(市、区)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同时,鼓励和支持街道(乡镇)、社区(村)及各种经济组织和社会各界对当地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经济扶持。不允许任何地方强迫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居民垫付合作医疗资金,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强制居民参加合作医疗,不允许弄虚作假套取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或将已到位资金以各种名义和借口抽回或挪用。城镇居民合作医疗资金按年度收缴,每年9~11月为下一年度统一缴费时间,未缴费的人员,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合作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