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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我市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按比例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不再征收 2007-03-14 08:47:58
本报讯(记者吴玉山)昨日上午,记者从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获悉,我市调整了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据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我市这次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主要是根据省发改委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进行的。规范后的征收对象主要
是高消费和娱乐享受型消费行业、高利润行业、垄断性行业、保护类资源开发和产业政策限制类产业,将对娱乐、广告、房地产开发、电信、烟草等行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开征价格调节基金,过去行政事业单位按比例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今后不再征收。对煤炭业,将按回采率的多少分别进行征收;对电力、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将按营业收入计征;对烟草生产企业,将按纳税额计征;对卷烟批发企业,将按营业收入计征。
规范后的价格调节基金由以前的主要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和政策性价格补贴,拓宽到现在的用于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支持重要商品储备,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等。
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县(市)和石龙区,要严格按照规范后的标准执行。现在未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县(市)暂时不要征收,已经征收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规范后的规定执行,否则一律按乱收费予以严肃处理。价格调节基金每月征收一次。
来源:平顶山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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