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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新农村应完善农村救助体系



2006-05-27 08:47:19

王勇

    近年来,随着生产的不断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了,生活环境改善了,但距离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还很远。具体表现在:相当一部分农民在就医、住房、就业、子女上学等方面依然深受困扰;农村“五保”老人的生活水准依然偏低;部分农民脱贫致富的门路难以拓展……种种农村现实矛盾表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要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基层落实”的管理机制,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

    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保障“五保”老人安享晚年。依据相关法规,确定“五保”对象生活供养标准。供养资金在当地财政预算中安排,以民政、财政两部门联合行文的形式,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按月发放。实施农村敬老救助,使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每月得到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加强敬老院服务建设,逐步提高敬老院工作人员与“五保”对象的比例。对散养的“五保”对象,建立监护、包护服务制度,采取村、组负责,亲戚邻居照顾,党员干部帮扶,指定专人负责等办法。同时将农村散养“五保”对象率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合作医疗范围;要把解决“五保”对象的住房问题作为一项“安老工程”,切实解决“五保”对象的住房问题。

    推行医疗救助,解决农民就医难问题。在以前医疗救助工作的基础上,及时申请上级批准,加快各个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救助试点建设。同时多管齐下,做好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筹备工作。尽快制定并落实新型农村医疗合作方案,确保农民患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要重点培养乡村医师,为广大农民提供最低成本的优质服务。狠抓政策兑现。由财政、民政、卫生部门联合,社会参与,筹建大病救助基金,对身患大病、家庭生活受到影响的困难户,给予大病救助。由民政部门协调医保定点医院经常性地开展下乡义诊。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群众的基本生活。在农村特困户救助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地方经济状况和维持农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低保标准,在保障标准、保障对象等方面量力而行,视情而定,不搞一刀切,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将失地农民、农村特困户、优扶对象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制定低保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尽快实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

    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生产生活救助。对于有脱贫潜力的贫困对象,要协调农业、科技、文化、金融等部门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教育扶贫、科技文化下乡扶贫、劳务信息和资金支持等方式帮助他们脱贫致富。(作者单位:石龙区民政局)


来源:平顶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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