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申领对象:居住3日以上、30日以下的暂住人员必须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申报暂住登记。
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2)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3)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4)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5)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申领手续: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育龄妇女要同时提供经有效查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成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暂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