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抚对象范围
现役军人、军属、烈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
二、优抚对象抚恤、定补
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对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参战民兵民工、伤残国家机关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对在乡红军老战士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家庭生活困难的病退军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于适当补助。
三、义务兵家属优待
农村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优待金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统一筹集,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期限,一年发放一次。标准为当地上年人均纯收入的70%。
四、优抚对象优待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以上伤残军人,享受国家公费医疗待遇,免征本人农业税。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游览公园、博物馆、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凭军官证、士兵证、伤残证等有效证件免收门票。伤残军人乘座市内公共汽车免费,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减收票价50%。现役军人子女入托、入学优先,上高中照顾10分。军车免收过桥过路停车费用。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
承办单位:平顶山市民政局优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