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办理程序 2006-01-24 17:44:58 
立案庭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立案庭在收到公诉案件后,应当予以登记立案。决定是否受理公诉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决定审理的案件,应将检查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前送达当事人。
立案庭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应当于十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复议机关和赔偿义务机关。
承办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w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