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审理一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二审案件除法律规定可以书面审理的以外,也一律开庭审理。除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发回重审以及刑事案件中的特殊情况外,再审案件凡是改判的一律开庭审理。
2、
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3、
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 刑事案件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送达,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
承办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