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
1、 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
2、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合议庭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员给予警告、训诫、强行带出法庭、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须经院长批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审判人员应当在被告人被拘传后的十二小时对其询问完毕,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必须在被告人被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对其进行询问,如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报经院长批准后,变更强制措施或立即释放。
二、民事
1、 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作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清点、冻结的财产,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报复、妨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人可以予以拘留、罚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予以罚款。
5、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至30000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内以下。
三、行政
对违反行政诉讼秩序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内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