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申请书应写明如下内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
请求人是受害公民的,应写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
请求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赔偿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这是请求赔偿申请书的主体部分,赔偿请求是根据所受损害提出的对赔偿方式、数额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和受害人受到损害的事实,以及这些事实如何能够说明和支持具体的赔偿请求。
三、请求国家赔偿申请书提起的日期。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方式
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主要方式分为“支付赔偿金和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一、支付赔偿金包括:
1.支付侵害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
2.财产损失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
3.财产灭失的,按侵权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
4.财产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5.财产已变卖的,按合法评估机构的估价赔偿。
6.造成其他损害的,赔偿直接损失。
二、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包括:
1.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3.退还罚款、罚没财产。
人民法院赔偿的被侵权人的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
2.违法适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
3.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事人应支付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执行上述款项的,贷款本金及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
4.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5.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
国家赔偿的标准有哪些?
国家赔偿的标准分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害赔偿标准。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标准: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收入的经济损失。减少的收入每月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为准),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为: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的依照3、4条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失灭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受损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如水费、电费、职工基本工资等)。
7.对财产权造成其它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公民可要求哪些行政赔偿?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职权时,违法使公民遭受损害,公民可以依法要求行政赔偿。我国的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两个方面:
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欧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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