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范围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仲裁条件:
必须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仲裁管辖: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四、仲裁制度: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仲裁效力: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仲裁庭补正。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事项不属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时限内重新仲裁,在重新仲裁期间,中止撤销程序的进行如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六、裁决的执行
裁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