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自诉,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直接向管辖法院的告诉庭提出控告。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即向人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不过,自诉人不会书写的,可以口头述说有关内容,由法院告诉庭的接待人员负责记录并协助填写诉状。
刑事自诉状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由首部、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结尾和附注项目五个部分构成:
(1)首部填写起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内容。如果确实不知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可只写其年龄。此外,由于自诉具有可分性特点,在被害人是多人的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被害人都既有权单独提起诉讼,也有权不参加他人提起的诉讼;在侵害人是多人的情况下,被害人也具有选择权,可以只对其中一个或几个侵害人提起自诉,而放弃对于其他侵害人告诉的权利。因此,当自诉人或被告人不止一个人时,应注意在自诉状的首部中分别填写清楚。
(2)案由和诉讼请求部分,应写明控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也就是写明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如果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应同时写明追究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及数额。
(3)事实和理由部分。这是刑事自诉状的主要部分,即正文部分。事实和理由部分的写作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直接关系着人民法院对自诉请求是否立案受理。一方面,要写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犯罪时间、地点、手段、过程与结果等;另一方面,要举出充分足够的证据,论证有关案件事实和主张。此外,在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部分,要开列证据目录并说明来源,注明证人姓名、职业、住址。有关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要随诉状一并呈送人民法院。
(4)结尾部分,写明诉状呈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具状人的签名或盖章,以及起诉的时间。
(5)附注项目,写明本状副本有几份。
自诉人呈送自诉状或口头控告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接到人民法院立案或不立案的书面通知。如果在人民法院决定不立案后,自诉人仍坚持向法院告诉,被法院裁定驳回的,自诉人有权对该裁定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