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变更: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变更姓名的,须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和理由,报派出所批准办理;16周岁以上的公民变更姓名,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和理由,所在单位或村居,学校提出意见,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区)公安机关审批。
出生年月变更:公民登记常住户口后,其年龄原则上不能更改。对有足以证明公民户口登记年龄确与本人实际年龄不符的,六周岁(含六周岁)以下儿童由其家长提出申请,经派出所批准后报县(区)公安机关审批;六周岁至十七周岁由父母提出申请,十八周岁以上农业户口和无正式工作的非农业人口,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审查后,报县(区)公安机关批准后更改。
死亡户口注销:公民死亡的,城镇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死者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凭死亡证明和有关证明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入伍注销户口:公民应征入伍后,凭入伍通知书、本人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同时缴身份证。
出国、出境户口注销,返回时恢复户口:公民临时出国一年以内的,不注销户口。公民被批准出国或出境定居以及因公、因私出国一年以上的,由单位指定专人或本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同时缴交居民身份证。回国后原户口登记机关凭“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恢复户口,并将“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留作依据。
逮捕、劳教人员户口注销、恢复: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劳动教养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逮捕证或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签发的劳动教养通知书(副页)办理其户口注销手续。刑满释放或解除教养人员,由本人持刑满释放证或劳教场所签发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