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平顶山市委托招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所界定的委托招商共包括通过授权委托形式聘请高级招商顾问和招商大使、设立招商代表处及通过协议方式对外开展的政府委托招商和企业自主委托招商五种形式。
第二条 高级招商顾问是指为在更高层次上制定本市对外开放战略和全球招商引资规划,建立全球招商引资网络,以政府名义聘请的国内外知名人士。
第三条 高级招商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针对本市对外开放及招商引资工作,定期提出有建设性的具体建议;
(二)参与市中长期招商引资规划和政策的制定;
(三)对外宣传介绍本市投资环境及投资政策;
(四)向本市引荐投资项目、人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五)帮助本市在其所在国家和地区策划和实施各类招商活动;
(六)组织介绍当地企业家和投资人到本市参观、考察、交流和参加各类招商活动。
(七)招商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招商大使是指为推进全球招商引资规划的实施,由本市人民政府在全球范围内聘请的对本市招商引资工作有积极性、熟悉国际资本运作、与国外企业界有一定联系的境内外各界人士。
第五条 招商大使的主要职责:
(一)受托在其所在地区帮助本市开展招商引资;
(二)对外宣传介绍本市投资环境及投资政策;
(三)向本市提供各类投资信息;
(四)为本市在境外举办各类招商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
(五)组织介绍当地企业到本市参观、考察、交流和参加各类招商活动;
(六)与招商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的聘请不限制国家或地区。高级招商顾问同期聘请总人数不超过二十人;招商大使人数应控制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不超过十人,同一城市不超过二人,同期聘用总人数不超过一百人。
第七条 招商代表处,是指经本市政府授权委托,依托现有企业组织,在境内外建立的、代表本市政府对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八条 招商代表处的主要职责:
(一)对外宣传介绍本市投资环境及投资政策;
(二)联络所在地区大型企业集团及公司,并收集有关信息,定时通报市招商局;
(三)为本市在招商代表处所在地区举办各类招商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
(四)协助或代为本市组织、举办各类招商活动;
(五)接待本市招商团组赴其所在地区进行招商引资工作;
(六)组织介绍当地企业到本市参观、考察、交流和参加各类招商活动;
(七)其他招商引资活动。
第九条 授权设立招商代表处不限制国家和地区,但同一国家或地区设立总数不超过十个,同一城市设立不超过二个。
第十条 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任期两年,期满后,经审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本市在境内外举办各类招商活动时,首邀活动所在地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及招商代表处人员参加,认真听取其意见。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协助或独立组织招商活动时,经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根据前期预算,可由本市财政先期预付部分相关费用,活动结束后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一次性结清余款。
第十三条 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引荐具体项目投资本市的,按《平顶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所界定的标准对其实施奖励。奖励资金由本市收益财政按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 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主要负责人受邀到本市参观、考察、交流所发生费用由本市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协议委托招商是指由本市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境内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受托人依据委托招商合同对外开展招商引资的行为。
第十六条 受托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资信和开展相关工作的能力;
(二)拥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丰富的企业关系;
(三)受托人为公民时,必须是专业中介服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大型跨国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受托人责任:
(一)依据委托招商合同引进资金投资本市;
(二)对外宣传介绍本市投资环境和政策;
(三)积极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四)协助委托人在其所在地组织召开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第十八条 本市在受托人所在国家和地区各类招商活动,应邀请受托人参加,委托受托人协助或独立组织招商活动时,对所发生费用,经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由本市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九条 政府委托招商,受托人引荐具体项目投资本市的中介佣金,可在《平顶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所界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具体标准在委托招商合同中具体确定。
第二十条 企业项目法人自行对外开展委托招商时,中介佣金标准由委托人与受托人按市场惯例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委托招商合同经市招商局前期审核备案的企业自主委托招商,引资成功后,经申请批准,按《平顶山市招商引资资金认定及奖励办法》所界定标准,由市政府给予对外委托项目法人一定数额的委托招商补贴。补贴资金由本市受益财政按比例承担。
第二十二条 市招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所应享受的奖励标准、奖金数额进行认定审核;对政府协议委托招商中受托人所应获得的中介佣金标准和数额进行审核认定;对企业自主协议委托招商中的佣金补贴标准和数额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十三条 对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的奖励认定发放和对协议委托招商中受托人佣金的认定支付,每半年实施一次。
第二十四条 凡按本办法领取各种奖励或中介佣金的高级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或受托人不得申请本市其它招商引资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