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企业导向,其产品不受配额及许可证限制的,总投资在300O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
1、呈办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关于报批合同章程请示一式四份;
(2)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的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仅报章程);
(3)计委或经贸委出具的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新建项目由计委批复,嫁接改造项目由经贸委批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商独资企业可行性研报告由市外经贸局批准);
(4)甲、乙双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证明及其身份证;
(5)甲乙双方开户行的资信证明;
(6)市工商局关于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核定通知单;
(7)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赋码通知;
(8)甲乙双方各自法人代表签字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大陆人员需提供履历表);
(9)合资中方如用国有资产投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10)投资方如以土地使用权出资,需提供土地使用证;
(11)合资双方如用技术或专利投资,需提供技术或专利证明和价值评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