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高新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其按33%税率征收的所得税通过开发区财政返还,使其实际税负为15%。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经审批,两年内征收的所得税,通过区财政全部返还。
2、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从第6年度起所得税先按30%的税率征收,通过区财政返还使其实际税负为15%。上述企业均免征地方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4、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最高可占股份或出资比例的35%。高新技术企业对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可以折算为股份或出资比例。科技人员获得奖励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的收益,再用于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前扣除。
5、高新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需的费用,可按高于产品销售收入的3%的比例提取。经高新区税务部门审批后,可在税前列支。
6、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能自行平衡资金、外汇收支,原材料、产品不涉及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除限制类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以外,其它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论证审批。
7、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生产经营条件、外汇收支不需要国家、省平衡的,产品不涉及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三资企业的合同
、章程由开发区管委会在15日内审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