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业者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
2、申请书;
3、身份证明(职业状况证明);
4、场地证明(自有房屋的,须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如租用别人或其它单位的,除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外,还应提交租房协议);
5、如是外来人口,须提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必须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如从事饮食业的,须提交卫生许可证;经营卷烟的,须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
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个体工商业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1、经核准登记的长期执照,收取登记费20元,工本费3元,临时执照收登记费10元,工本费3元;
2、补、换、变更营业执照,收取登记费10元,工本费3元。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88年5月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
1、工业品、大牲畜,按成交额不超过1%;
2、其它商品、按成交额不超过2%;
(三)、个体工商费收费标准:
1、从事购销活动的,按月营业额的0.5%―1.5%;
2、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月营业额的1%―2%。
依据价费字[1992]414号。
承办单位:市各工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