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税务登记须知
依照税法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税务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一、税务登记证件的便用管理
(1)税务登记证是纳税人履行纳税登记义务的书面证明,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亮证经营,并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义务人遗失代扣、代收、代征、代缴税款证书,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3)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可办理下列税务事项:一开立银行账户;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四领购发票;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六办理停业、歇业;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二、税务登记违章处理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地税局)
办理地税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暂不营业的,其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仍是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而不以开业日期为准。
二、申请开业登记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统一印制的税务登记表,并如实填写,一式三份,加盖印章后,连同有关证件和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有关证件和资料是: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2)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银行帐号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企业在本市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在本市的非从事生产、经营,但负有纳税义务与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提交资料同上)
四、外地企业来本市经营设立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提交资料同上)
五、办理期限: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变更地税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一般包括:
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增减银行帐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其他改变税务登记内容的事项。
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填写完毕后,连同下述资料一并交回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
(1)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注销地税税务登记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办税服务厅提交如下资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其他有关资料。
地税停(复)业登记
纳税人清缴税款后,到所属的办税服务厅或主管税务所领取《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未使用的发票报主管税务所审核批准。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予办理停业登记,在核定的纳税期,若无经营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应进行零申报。
纳税人停业期满请办理复业手续。您若需延期复业的,请在停业期满前十天内申请延长停业时间登记。办理复业手续时,请在所属的办税服务厅或主管税务所领取并填写《复业单证领取表》一式三份交主管税所。
注意:在规定的复业时间内未办理复业手续的,按逾期申报、逾期缴税的规定予以处罚。主管税务所在纳税人停业期间进行实地检查,如发现纳税人弄虚作假申请停业的,应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按偷税论处。
税务登记承办单位名录:
地税局直属局 政策法规科
2909740
平顶山市湛北路中段
新华区地税局
征管科
2998993
平顶山市光明路54号院
卫东区地税局
征管科
3909138
平顶山市东安路中段
湛河区地税局
征管科
4943602
平顶山市南环路西段路北
开发区地税局 政策法规科
3988086
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
石龙区地税局
征管科
2527081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西段
叶县地税局
征管科
8096603
叶县叶廉路北广安路东
郏县地税局
征管科
5188925
郏县龙山大道东段067号
鲁山地税局
征管科
5056602
鲁山县人民路西段
宝丰地税局
征管科
6539296
宝丰县人民路南段
汝州地税局
征管科
6895337
汝州市望篙中路
舞钢地税局
征管科
8125119 舞钢市垭口温州路北段路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