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经营权审批
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应具备条件:
企业注册资金必须
50万元以上。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的国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报、审批
加工贸易的申报:
(1).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2).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3).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企业出具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口合同(正本);
(6).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2.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1).申办合同限期变更需提供的手续:
(2).经营单位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正本;
(3).外贸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4).《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材料内销,必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以前向规定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原件);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3).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4).《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
(5).《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
(6).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
审批程序:
审批金额为合同备案的进口金额,经办人员受理企业申报手续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批准。审批期限为三个工作日。
服务时限:
材料齐备,立即办理;如需验厂的,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承办单位:市外经贸局对外贸易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