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
1、组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2、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3、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企业章程;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查证明;
7、具有法定验资资格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经济企业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集体经济企业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附件,附件具体内容详见国家工商局第44号令;(下同)
8、企业住所证明;其中:自用、租用房屋均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租用房屋的还需要提交登记主管机关认可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下同)
9、组建(主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法规规定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二、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书:
1、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
2、经营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3、企业负责人任职文件;
4、经营单位负责人审查证明;
5、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要求同企业法人)
7、主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8、企业法人异地增设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当地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异地增设分支机构核转函;
9、法律、法规规定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附件(附件内容详见国家工商局第44号令要求);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其中:自然人身份证明包括:自然人股东简况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可以对外投资的证明;
6、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选举公司董事、监事、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及聘任公司经理文件),设立监事会的,还应当提交《关于选举监事会召集人的决议》;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审查证明;
8、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具体要求同企业法人);
10、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文件、证件。其中: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设立文件;企业法人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提交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同意该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当地人民银行或者其排出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四、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设立分公司的决议、分工司负责人任职文件;
3、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5、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五、股份合作制企业开业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发起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
1、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企业章程;
5、验资证明及附件(附件内容详见国家工商局第44号令要求);
6、董事、监事、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审查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审查证明;
8、企业住所证明;
9、股东名册及其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0、登记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二)改组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
1、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职工(代表)大会、出资人和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决议或文件;
3、政府或者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章程;
5、清产核资报告;涉及国有中小企业的资产清查结果,应当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确认;
6、验资证明;
7、董事、监事、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审查证明;
9、企业住所证明;
10、股东名册及其法人资格证明后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1、登记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六、设立企业集团提交的文件、证件: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2、政府或者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企业集团的章程;
4、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5、母公司对集团成员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6、登记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承办单位: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