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业务办理须知 承办单位:市电业局 2006-01-24 16:12:32 
1、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事先到市电业局营业大厅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2、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时,应向供电企业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依照供电企业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表格及办理所需手续。 3、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在供电方案确定后,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供电企业交纳有关费用。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变更用电。用户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应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市电业局营业大厅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
(1)减少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简称减容)。
(2)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的用电(简称暂停)。
(3)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简称暂换)。
(4)迁移受电装置用电地址(简称迁址)。
(5)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简称移表)。
(6)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简称暂折)。
(7)改变用户的名称(简称更名或过户)。
(8)一户分列为两户及以上的用户(简称分户)
(9)两户及以上用户合并为一户(简称并户)。
(10)合同到期终止用电(简称销户)。
(11)改变供电电压等级(简称改压)。 (12)改变用电类别(简称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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